朱某某复议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
发布日期: 2022-10-09 14:17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朱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

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育才街21号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卫新     职务:局长

申请人朱某某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案件(编号1370812002022042570515983)做出不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办理。

申请人称:(简要摘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济宁市兖州区思淇休闲食品店购买食用爆浆曲奇夹心,发现该涉案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情况,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4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公司进行举报(编号:1370812002022042570515983),并上传了购买商品的网络订单交易记录、订单交易快照、对应订单编号之物流信息截图、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证据、线索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回复:不立案,内容: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对济宁市兖州区思淇休闲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名称为“王记宫廷糕点”,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负责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爆浆曲奇榛子风味”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购货凭证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该单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的查验货义务。2、经执法人员检查确认,举报人举报的产品“爆浆曲奇榛子风味”(附照片4张)为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袋侧面标签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举报人反映该产品包装标识不全不属实(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为前后两面未提供侧面照片)。经过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未发现被举报人济宁兖州区思淇休闲食品店销售“爆浆曲奇榛子风味”产品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电话0537-3129829要求举报人继续提供产品的侧面照片及实物以便确认产品标签的真实情况。举报人拒绝提供。若举报人继续提供相关证据,确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举报情形,我局将继续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回复被举报人有证有报告,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认为,公司成立都有证件,证件只是基本的要求,无证不能生产经营。如果有证件就可以随意践踏法律,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那么管理部门的存在将毫无意义。被申请人回复企业提供了相关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与本次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简单的以被举报人有证照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那么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也就不存在问题了。

且在回复中,申请人并未见到具体检测报告的编号,无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核对真实性和一致性,也没有收到纸制版或者电子版。近年来,假检测报告,“偷工减料”检测报告层出不穷,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根据国家市场监警管理总局公示,短短几个月,就合计核验平台内经营者48万家,核查销售信息1195万件,处置违法违规经营者2321家。说明这里存在巨大的问题。被申请人未提供电子版或者纸制版的编号,无法进行核查,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所以,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本人购买批次的签字盖章的法定证件,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申请人不得而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所以,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提到的这些问题线索:无合格证或标识,未履行进货查验,被申请人并未正确准确回复。

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之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因被申请人的该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花费合格正品商品的钱购买到了涉嫌不合格的商品,且因为网络购物,申请人的订单已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日期,平台已把金钱打到了被举报人账户,因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不能合法退货退款,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且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申请人具有该案件的复议资格(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等。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网络订单交易截图、网络交易快照凭证截图、物流信息截图;2、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和被申请人回复;3、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4、申请人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5、收货快递面单;6、收货电话运营商实名认证。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尽责作出了调查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           

2022年4月25日,举报人朱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单号:1370812002022042570515983,称其在济宁市兖州区思淇休闲食品店于拼多多开设的店铺“王记宫廷糕点”购买“爆浆曲奇榛子风味”1件,发现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或标识、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问题。接到该举报单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就投诉举报事项到济宁市兖州区思淇休闲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在拼多多店铺名称为“王记宫廷糕点”,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负责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爆浆曲奇榛子风味”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购货凭证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经过核查该单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货义务。

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举报人举报的产品“爆浆曲奇榛子风味”(附照片4张)为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袋侧面标签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4月25日16:35通过电话(0537-3129829已录音)反馈给举报人。因举报人朱某某提供的产品照片未拍摄产品标签标识所在的侧面位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要求举报人提供产品侧面照片和产品的实物证据,以证实其举报情况属实,但举报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若举报人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其举报属实,被申请人将继续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无法对举报人朱某某提出的上述举报予以支持。

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就举报人朱某某反映的“在济宁市兖州区思淇休闲食品店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王记宫廷糕点购买爆浆曲奇榛子风味存在无合格证或标识、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问题”一事的调查情况在全国12315平台上予以回复。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发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上述规定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机关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增设任何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若认为济宁市兖州区思淇休闲食品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显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在全国12315平台向当事人进行了回复。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的事实理由不成立,且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2、现场笔录复印件;3、询问笔录复印件;4、当事人经营资质复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和视频;7、检测报告复印件;8、供货商经营资质及单据复印件;9、平台回复书、电话录音 ;10、《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5日,申请人朱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在济宁市兖州区思淇休闲食品店于拼多多开设的店铺“王记宫廷糕点”购买的“爆浆曲奇榛子风味”存在无合格证或标识、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问题。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就投诉举报事项到被举报人济宁市兖州区思淇休闲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在拼多多店铺名称为“王记宫廷糕点”,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爆浆曲奇榛子风味”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购货凭证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依法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货义务。

另查明,申请人举报的产品“爆浆曲奇榛子风味”为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袋侧面标签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及《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申请人进行举报时提供的产品照片未拍摄产品标签标识所在的侧面位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16:35通过电话(0537-3129829)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侧面照片和产品的实物证据,以证实其举报情况属实,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朱某某举报事项在全国12315平台上予以回复告知。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兖州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存在无合格证或标识、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问题,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接到举报后,及时就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爆浆曲奇榛子风味”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购货凭证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依法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货义务。且申请人举报的产品“爆浆曲奇榛子风味”为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袋侧面标签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及《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申请人进行举报时提出的涉案商品存在无合格证或标识无更多直接证据予以支持。在经过现场检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全面取证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该处理结果及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涉案举报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处理结果,重新进行调查、答复的主张证据不足,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或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台县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