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复议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案
发布日期: 2022-03-09 15:26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  董某某

被申请人: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董某某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1年11月22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责令依法履行公开的法定职责,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依据以上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兖州区农业农村局提起申请,申请复制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填证、报批、发放的证号370882105281010048J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被申请人以“鲁南地质勘察院尚未移交确权材料,故无法提供……您申请公开的土地承包方案信息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拒绝公开和复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以上国家法规,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为此提起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2、董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村委会与申请人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应经村委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人签字、镇经管站鉴证签字盖章后,发包方、承包方、镇经管站、区农业农村局各执一份。

因申请人没有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村委会还没有上报,故无法提供。

二、土地承包方案。新兖镇董村2018年土地确权时根据当时的土地承包现状进行,属于村民自治,该方案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故无法提供。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材料及新兖镇政府报批材料。颁发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颁证”的程序。申请人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村委会审核盖章后进行上报。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370882105281010048J登记簿。登记簿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制的,因申请人没有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故无法编制、无法提供。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3、新兖镇董村《关于董某某土地证的说明》;4、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关于新兖镇董村土地确权资料的说明》;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董某某向被申请人兖州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号370882105281010048J登记簿和登记材料。1、发包方该村村委与申请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2、土地承包方案;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材料及新兖镇政府报批材料”。2021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申请人董某某对被申请人兖州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针对申请人董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兖州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调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其答复显然未完全按照上述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正确答复,未能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或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台县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