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兖州城区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人防消防中心15楼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272100);联系电话:0537-656566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zqzfbzzx@ji.shandong.cn。
(三)右侧【我要发表意见】线上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16日。
现就《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草稿)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在制定草稿的过程中,参照制定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区本地实际,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为济政办发〔2022〕6号文。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兖州城区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兜底我区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三、关键词解读
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保障兖州城区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服务对象是针对上述特殊人群,不满足申请条件的一般城区居民无法申请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该部分条款引述自济政办发〔2022〕6号文中第一章第一条、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下属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职能单位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区城市开发房地产服务中心等两个部门。在编制“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程序”、“第六章使用、复核与退出”中部分条款的过程中,考虑到如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操过程中存在流程逻辑错误,因此该部分条款未明确写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部门名称,而是沿用了济政办发〔2022〕6号相关文字描述。
四、主要内容
(一)房源筹集。《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年度建设计划、用地供应、规划选址、资金筹集渠道、税费优惠等事项。
(二)申请条件。《办法》分别规定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低保、特困)、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不同的准入条件。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户籍、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收入、名下车辆、工商注册等方面作了限制;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毕业年限、社保缴纳、名下房产、工商注册等方面作了限制;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居住证、社保缴纳、名下房产、车辆、人均收入、工商注册等方面作了限制。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办法》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和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简化申请材料、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推动住房保障申请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协同办”的转变,切实为群众申请住房保障提供便利。
(四)保障标准。《办法》规定了保障家庭只可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中选择一种保障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明确了配租方案的公布、优先保障的情形、租金价格的确定等内容;发放租赁补贴时,明确了保障范围、保障面积、发放标准、补贴的确定与调整等内容。
(五)使用、复核与退出。《办法》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合同期限、日常监督检查、违规清退、合同期满后的资格重审、续租等内容。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张珂
咨询电话:0537-3413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