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1〕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好文物资源在推动文化赋能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区文化和旅游局编制了《济宁市兖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行政办公中心2011房间(邮政编码:272100)。电话:0537-349716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zwgxj@ji.shandong.cn
(三)右侧【我要发表意见】线上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2日。
一、制定背景
文物是历史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不可再生。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保护利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性文件。根据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性文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出适时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版)》、《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山东省、济宁市有关指示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全面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队伍建设,提升文物安全管理能力,提高文物资源活化利用水平。
四、重要举措
(一)夯实文物工作基础。做好文物资源调查。划定全区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导则。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
(二)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文物保护和考古力量。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机构设置,在空余编制内通过内部整合、调入招考等方式,补充全区考古专业人员力量,强化集文物调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与利用于一体的文物保护机构。
(三)探索文物资源活化利用途径。持续推进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建设。做好兴隆塔、兖州天主教堂、侵华日军观象台、郑氏绣楼、响铃阁等保护修复项目。设立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机构,统筹开展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申报、评审,资金申请,项目验收,工程进度监管等工作。推进文物旅游深度融合。对文物、博物馆资源进行分类整合,推出有兖州特色的研学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博物馆旅游线路。推进文博教育进校园,依托兴隆塔、青莲阁等文保单位,有序发展研学旅游,利用文博单位开展学习实践和体验式教育活动,叫响文博研学品牌。
(四)实施文物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现基本建设考古前置。严格按照考古勘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审批程序。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加强建设工程考古勘探工作,抓好考古勘探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督导巡查,严把工程验收关,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遗存得到有效保护。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成立区文物保护委员会,发挥委员会统筹作用,强化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民族宗教等部门、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情况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
济宁市兖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草案解读联系人:关春晖
联系电话:0537-349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