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发(2019]15号),我局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十可以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济宁市兖州区审计局,0537—341839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投资审计监管办法”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zsjj@ji.shandong.cn。
(三)右侧【我要发表意见】线上提交。
一、制订背景
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及市审计局要求,加快推进投资审计“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部署要求、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投资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投资审计聚焦主责主业的必然要求。
二、制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全省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通知》(鲁审字〔2021〕19号)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建设审计监督力度,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效能,促进全区公共投资建设提质增效。
四、主要内容
《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共分六部分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等。具体包括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还包括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二)审计的内容及职责。明确了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职责、审计内容和审计对象,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的转变,聚焦主责主业,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招投标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
审计计划及实施。明确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按规定要求编制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备案制,在项目立项后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完工后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要求提供资料、检查资料、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等职权;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时,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
(四)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明确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依法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别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审计机关应当与纪委监委、财政、司法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五)责任追究。明确了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拖延提供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加大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或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附则。明确了该办法的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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