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5567052000/2023-02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主体
成文日期 2023-03-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日期: 2023-03-02 16:49 信息来源: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冲

地址: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

受委托方: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孟宪峰

地址: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巨兴北路崇文大道交界处西北角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委托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行使区交通运输局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委托执法范围

    兖州区行政区域内,以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行使兖州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实施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信息化和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组织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和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加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参与兖州辖区内保障国家重点物资道路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军事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承担交通运输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济兖编办﹝2021﹞30号。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受委托方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委托执法期限

    2023227日至20241231日。

六、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一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定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方:               受委托方: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