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政策
(1)参保范围
兖州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且未在外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一般为每年的11月-12月。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不跨年度参保缴费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在出生当年参保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应依规正常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政府资助参保人员(1)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70周岁以上老人(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区级政府予以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2)2016年1月22日前确定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政府补助,其中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再生育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新出现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不享受政府补助。(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280元定额补贴。上述人员中,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负担;不属于政策规定免缴费人群的,除医疗救助资金补贴外,参保人需自行缴纳70元的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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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医保
(1)参保范围
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缴纳。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缴纳;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职工工资低于当年全省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单位72元,个人48元。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需同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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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济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2)济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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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为确保广大参保居民能够就近、便捷、足额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现将有关政策公布如下∶
(1)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的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2)普通门诊签约
参保居民可就近、自愿选择居住地定点卫生室、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签约就医,签约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首诊报销也可视为签约。
(3)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报销,鼓励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积极开展普通门诊报销工作,参保居民居住地如无定点村卫生室,也可到居住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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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400元)。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等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65%、60%、60%)。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4)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慢性病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病种9种,乙类病种70种。
甲类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器官移植;4.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7.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8.生长激素缺乏症;9.肺动脉高压。
乙类病种包括:1.高血压病(3级);2.冠心病;3.心肌病;4.慢性心力衰竭;5.心脏瓣膜病;6.非瓣膜性房颤;7.脑出血;8.脑梗塞;9.风湿性心脏病;10.血栓闭塞性脉管炎;11.下肢静脉曲张;12.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13.瓣膜置换术后;14.肺间质纤维化;15.肺源性心脏病;1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7.支气管哮喘;18.支气管扩张;19.慢性肾炎;20.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1.肾病综合征;22.前列腺增生;23.糖尿病;24.甲状腺功能亢进;25.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26.系统性红斑狼疮;27.多发性硬化症;28.强直性脊柱炎;29.真性红细胞增多症;30.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31.恶性贫血;32.特发性骨髓纤维化;3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34.免疫性血小板减少;35.风湿性关节炎;36.类风湿性关节炎;37.股骨头坏死;38.痛风;39.斯蒂尔病;40.干燥症;41.硬皮病;42.血管炎;43.白塞氏病;44.慢性肝炎;45.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6.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47.肝硬化;48.溃疡性结肠炎;49.消化性溃疡;50.克罗恩病;51.精神疾病;52.癫痫;53.重症肌无力;54.帕金森综合征;55.阿尔茨海默症;56.运动神经元病;57.格林巴利综合征;58.颈腰椎病;59.肺结核;60.肺外其他部位结核;61.耐多药结核;62.广泛耐药结核;63.苯丙酮尿症;64.肝豆状核变性;65.半乳糖血症;66.黄斑变性疾病;67.青光眼;68.视神经脊髓炎;69.银屑病;70.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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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
(2)长护险待遇申办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 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怎样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所选择的协议管理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可通过“兖州医疗保障”公众号长期护理保险“码”上办小程序提出申请。失能评定工作人员根据 «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和疾病严重程度,综合评定申请人员的失能等级。
(4)护理服务方式有哪些?
长期护理保险有三种护理服务方式分为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
医疗专护,是指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员长期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长期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是指协议管理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5)如何选择护理服务方式?
不同失能等级,选择相应的服务方式:轻度失能的,可申请居家护理服务;中度失能的,可申请居家护理服务或机构护理服务;重度失能的,可申请上述任意一种护理服务类型。
(6)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如何报销?
经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支付不设起付线。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专护费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机构医疗护理支付比例为65%,居家医疗护理支付比例为70%,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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