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6000/2023-037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审计局 | 组配分类 | 专家论证 |
| 成文日期 | 2023-04-1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兖州区司法局于2023年4月11日在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5楼533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区审计局代政府起草的《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兖州区审计局、兖州区司法局、行业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区审计局法律顾问。
专家组成员为:
宋怀强,中级审计师(行业领域专家)
阚璇, 中级审计师(行业领域专家)
尹君, 中级审计师(行业领域专家)
王艳美,中级审计师(行业领域专家)
漆安鲁(政府法律顾问)
李文章(政府法律顾问)
吴海彬,区市场监管局(公职律师)
田雪,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区审计局法律顾问)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兖州区审计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专家组成员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8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纲要
《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共分六部分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投资审计范围。根据2010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2021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共投资审计的范围,即:包括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还包括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2、审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职责、审计内容和审计对象,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的转变,聚焦主责主业,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3、审计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按规定要求编制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备案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得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活动。
4、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依法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别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审计机关应当与纪委监委、财政、司法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5、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明确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拖延提供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加大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或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6、附则。明确了该办法的有效时间。
二、专家组主要修改意见建议
1、《办法(草案)》其中依据的是《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与济宁文件中第二条不是完全一致,主要涉及是否包含审计对象国有企业的范围;而编制《办法(草案)》第二条的依据是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虑到《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到期,遵守严肃性和谨慎性原则,建设删除第一条中的《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2、《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处分的权力部门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审计部门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处分权,建议删除;
3、《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与审计法第五十七条相比,扩大了内容,建议删除。
4、根据立法机关的技术规范,如第一条“为加强”,而技术规范为“为了加强”,注意文字表述。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内容是必要的、可行的、合理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