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6000/2023-037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审计局 组配分类 专家论证
成文日期 2023-04-1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4-11 15:21 信息来源:兖州区审计局 浏览次数:

兖州区司法局于2023411日在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5533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区审计局代政府起草的《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兖州区审计兖州区司法局、行业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区审计法律顾问。

专家组成员

宋怀强,中级审计师(行业领域专家)

阚璇, 中级审计师(行业领域专家)

尹君, 中级审计师(行业领域专家)

王艳美,中级审计师(行业领域专家)

漆安鲁(政府法律顾问)

李文章(政府法律顾问)

吴海彬,区市场监管局(公职律师)  

田雪,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区审计局法律顾问)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兖州区审计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专家组成员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8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纲要

《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共分六部分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投资审计范围。根据2010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2021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共投资审计的范围,即:包括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还包括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2、审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职责、审计内容和审计对象,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的转变,聚焦主责主业,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3、审计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按规定要求编制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备案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不得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活动。

4、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依法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别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审计机关应当与纪委监委、财政、司法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5、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明确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拖延提供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加大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或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6、附则。明确了该办法的有效时间。

二、专家组主要修改意见建议

1、《办法(草案)》其中依据的是《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与济宁文件中第二条不是完全一致,主要涉及是否包含审计对象国有企业的范围;而编制《办法(草案)》第二条的依据是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虑到《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到期,遵守严肃性和谨慎性原则,建设删除第一条中的《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2、《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处分的权力部门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审计部门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处分权,建议删除

3、《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与审计法第五十七条相比,扩大了内容,建议删除。

4、根据立法机关的技术规范,如第一条“为加强”,而技术规范为“为了加强”,注意文字表述。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内容是必要可行的、合理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