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
发布日期:
2023-05-31
09:28
信息来源: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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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事项子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依据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 1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2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行为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3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4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5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6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个人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7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 对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从事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二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8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货运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9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 对货运经营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 | 货运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10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货运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11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 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货运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12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 对不合格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政处罚 | 企业、人员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13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个人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14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监管 | 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或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罚 | 客运经营者 | 无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15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监管 | 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处罚 |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 | 无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二)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 | |||||||
| 16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监管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 | 无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17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监管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 | 无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18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监管 | 对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 | 无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年度抽查比例20%;抽查2次以上。 |
| 19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监管 | 对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旅客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旅客运输车辆 | 无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四十条 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由公安部门对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给予违法记分处理;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还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一)超过额定乘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二)超过额定乘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三)超过额定乘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 |||||||
| 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 |||||||
| 20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21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客运经营者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22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经营、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经营、擅自改变站场用途、不按规定公布站点、线路、班次、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客运站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23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个人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24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车辆的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25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客、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26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27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28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29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个人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30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管 | 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个人 | 无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一次。 |
| 31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监管 | 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监管的行政处罚 | 设置非公路标志、标识的企业、个人 | 抽查 |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每季度抽查1次,抽查率大于等于10% |
| 32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33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或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无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34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 无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35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或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个人 | 无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36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监管 | 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监管的行政处罚 | 更新采伐护路林的企业和个人 | 抽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每季度抽查1次,抽查率大于等于10% |
| 37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38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39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无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40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无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41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或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无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42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无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年度抽查比例50%;抽查1次。 |
| 43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 、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综合督察; 2、对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或信用体系等行业监管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 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1-2次/年,每次3-4个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