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158000/2023-036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公安分局 | 组配分类 | 区级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公开链接 | ||||
一级 | 二级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出生 | 出生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办理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 | ●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4 | 服现役注销 | ●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5 | 迁移登记 | 迁出、迁入登记 | ●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6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8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 ●所需材料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9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10 | 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11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12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签注 | ●受理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13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5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16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17 | 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领、换领、补领 | ●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 √ | √ | √ | √ | ||||
18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山东公安微警务济宁分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户政业务办理时限:办理身份证20个工作日,居住证15日。材料齐全能够当场办结的,即来即办、一次办好。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核的,10个工作日办结。
附表:
户籍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 | 申请事项 | 所需材料(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 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
户口登记 | 婚生随父母 出生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
非婚生随父母 出生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 |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 |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或华侨)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3.亲属关系材料。 | |
父母死亡 随其他亲属 出生登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 |
随双军人或 女士官 出生登记 | 1.军官证或士官证;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 |
公民收养登记 |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 |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军队转业 干部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落户 |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退兵或开除 军籍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 |
回国(境) 定居落户 |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加入中国籍 落户 |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宣告死亡 (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 1.居民户口簿;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 |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 人员落户 |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 |
户口注销 | 死亡注销 |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
参军入伍注销 | 1.居民户口簿;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 |
出国(境) 定居注销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 |
户口迁入(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 | 夫妻投靠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
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 |
子女投靠父母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 |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 |
收(寄)养 迁移 |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
居住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
租房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
人才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军官(士官) 家属随军 |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大中专 学校招生 | 1.学校情况说明;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3.录取通知书;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大中专学生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户口迁出 | 持准迁证 |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大中专学生 招生 | 1.录取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大中专学生 毕业 | 1.毕业证;2.就业报到证;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 学籍 |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2.集体户口登记卡。 |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变更姓氏 (含同时变更名字)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
变更名字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 |
干部更正 出生日期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3.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 |
其它人员更正 出生日期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 |
变更更正民族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 |
变更更正性别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等 |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 |
居民身份证 | 首次申领 身份证 | 居民户口簿 |
换领身份证 |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 |
补领身份证 | 本人申请 | |
异地换领、 补领身份证 | 本人申请 | |
临时居民 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1.出入境证件;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材料。 | |
流动人口居住证 |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 |
出具证明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 |
注销户口证明 |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 |
亲属关系证明 |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 |
临时身份证明 |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