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3-05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兖市监处罚〔2023〕0445号
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882********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颜**
身份证号码: 3704811974********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0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村巡查时,发现该业户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该业户索取《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已于2022年09月03日到期。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制止了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济兖市监责改[2023]0445号)。2023年0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改正情况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正在进行加工制作,有半成品,未发现制作的成品。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05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此案,本案由孔赛主办,王鲁宣协办,经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及查阅有关资料,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在我局2023年05月15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3年05月20日对其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2023年05月15日第一次)、现场笔录(2023年05月22日第二次)、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制作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三: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者身份;
证据四: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已过期《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3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兖市监罚告〔2023〕0445号,告知当事人对其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意见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查处效果明显,其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按照从轻情节给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分第七十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裁量基准1.【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济宁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