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3-043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2022年政策评估 |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等文件要求,区司法局针对《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济兖政发字[2022]10号)进行了后评估。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构建科学高效、职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政应诉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鲁政复办[2021]10号)《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济政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
《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包括五部分,共32条,主要规定了我区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的确定、具体行政应诉工作开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行政应诉案件信息报备、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等内容。
3、评估过程
通过召集法律领域专家召开座谈会、研究等,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实施效果等进行了综合评价,充分听取了政府法律顾问周生学和公职律师孔甜甜的后评估法律意见,并形成了专门的后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省政府复议办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鲁政复办[2021]10号)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流程优化”规定,市政府印发《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济政发[2020]10号)对以县(市、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的确定作出具体规定,我区原《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济兖政发[2016]12号)已到期失效,故我区有必要出台该《办法》。
2、执行中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文件实施期间没有收到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投诉,没有诱发任何不稳定因素,施行状况良好。
3、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实施以来,为全区各部门参加行政应诉提供了具体文件依据,明确了行政应诉单位具体职责,健全了出庭应诉、信息报备、统计分析总结、履行生效判决、联席会议、责任追究、督察考核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应诉行为,提高了我区行政应诉工作水平,逐渐构建并形成了科学高效、职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政应诉体制机制,有力推动了我区法治政府建设。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过评估,建议《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继续有效,进一步使用。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