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全区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根据《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司法局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行政办公中心1811房间,电话:0537—341307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zbasck@163.com。
(三)右侧【我要发表意见】线上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一、政策背景
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修改依据
1.《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
3.《济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济司字〔2021〕21 号)
4.《济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济司字〔2021〕20 号)
三、主要举措
经对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拟对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通过出台修改通知及时清理掉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政策新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机关自身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拟修改内容
(一)拟对《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第三十八条及部分文字表述作出修并对统一登记号进行调整。
1.第三十八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
2.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微调;
3.统一登记号调整为YZDR—2023—0020002;
4.修改后的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文件有效期不变。
(二)拟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兖政发〔2021〕11号)列为需完善修订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兖政发〔2021〕11号)有效期调整为2024年1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届时自然失效。
(三)修改后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
1.《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
3.《济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济司字〔2021〕21 号)
4.《济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济司字〔2021〕2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