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销“一件事”
二、法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涉及审批事项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税务注销;
四、申办方式
1.线下: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开办专区
2.线上: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网址链接http://zwfw.sd.gov.cn/sdzw/items/qysl/detail.do)
3.掌上办:爱山东APP(济宁)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
4.其他:政银合作网点(就近办)、全市通办、跨市通办、跨省通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开办专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0537-3411061
七、窗口地址
济宁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272100

个体工商户注销“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
项目 | 申请材料 | 时限 | 实施 单位 | |
通用材料 | 个体工商户注销“一件事”申请表。 | 1个工作日 | 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个性材料(全程电子化登记无需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 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注销登记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4、清税证明 5、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 ||
注:1.代理人的身份证(主体资格证明)由窗口人员核验原件后自行复印留存;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自行拍照上传;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缴回纸质版营业执照和发票。
4.注销登记完成后,企业信息通过“一窗通”系统自行完成社保、医保、公积金注销信息的推送,线上即时完成相应事项的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