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各类工程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 区农业农村局编制了《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72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zzfkfb@163.com。
(三)通过右侧【我要发表意见】线上提交。
(四)电话:0537—3412713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6日。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4日
一、《办法》起草背景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为巩固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解决“重建设,轻管护”、“管护责任不明确”、“管护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2021年8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2022年12月济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我区认真贯彻省市工作要求,结合兖州区实际,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3、《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
6、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水利厅文件 《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鲁农建字〔2024〕3号
7、《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九条,《办法》涵盖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各个方面,从管护范围、管护任务、管护原则、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建立了一套完整可行的制度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主要概念等,把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作为管护的主要任务。明确管护原则及要求、部门及镇街职责等,明确区农业农村局牵头,项目所在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管护的自觉性,增强农民群众管护的责任意识。
第二章、第三章主要包括管护范围、管护主体与权利责任等,项目建设的农业工程、水利工程、输配电工程、林业工程等都纳入了管护范围,以村级组织管护为主,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也作为直接管护主体,鼓励各类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章主要包括工程移交要求、程序和管护模式等,明确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将资产移交至项目镇街,项目镇街再将资产移交到项目村,并分别签订《高标准农田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项目村要与受益主体签订《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和内容。资产移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纳入项目村“三资”管理。鼓励多元管护方式,可采取“井长制”管护模式,也可采取物业外包或委托专业组织进行管护。
第五章主要包括管护经费来源、支出范围与管理等。多渠道解决管护经费,除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外,支持从集体收益中提取或通过“一事一议”筹集部分资金,鼓励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管护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公示。
第六章、第七章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内容、方式等。区镇联动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责任落实、资金使用、管护效果等。
第八章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暂定期限三年,从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
四、制定《办法》的意义
该《办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区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有了基本遵循。《办法》明确了“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区负总责、镇街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规范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资产移交,明晰了资产权属及使用管护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我区高标准农田“建管护”一体化长效机制,对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保障建成的农田设施高效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二)高标准农田重建轻管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一直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存在着重建设轻管护、管护责任不明确、管护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毁损工程不能及时修复,影响了群众的农业生产。《办法》对管护范围、管护资金、管护责任等几方面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厘清了管护的各个环节和有关要求,有利于统一标准,加强管理,规范管护工作,提高管护水平,为促进我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