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533R/2025-012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专家论证
成文日期 2025-04-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4-15 15:11 信息来源: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于2025年4月15日在兖州区司法局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区农业农村局代政府起草的《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专家组成员;种粮大户代表

专家组成员为:

张甲亮,大安镇人大副主席(行业领域专家)

宁新波,漕河镇农业办主任(行业领域专家)

张胜利,新驿镇水利站站长(行业领域专家)

马新年,小孟镇水利站站长(行业领域专家)

漆安鲁,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周生学, 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专家组成员解答了与会人员的疑问,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7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如下:

一、文件主要内容纲要

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办法适用的对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定义;管护的主要任务;管护原则与机制;管护的主要内容;管护主体的确定;对管护主体的鼓励和要求;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移交;管护合同;增强农民管护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管护模式;管护资金的筹集;管护资金的用途;管护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等。

二、专家组主要意见建议

(一)因文件的内容明确、具体、不复杂,建议直接按照条文表述,不再分章节表述。

(二)建议增加依据。

(三)建议第五条镇(街)改为镇街,上下统一表述。

(四)建议办法中第六条采用《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表述。

(五)建议核实办法第七条是否有依据,若无依据建议删除。

(六)建议第八条中“镇(街)、村三级管护责任人制度。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建管并重’要求,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改为“镇(街)、村三级管护责任人制度。按照‘建管并重’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

(七)建议就考核事宜征求区考核办意见。

(八)建议第八条“项目所在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工程运行管护,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落实村级资产移交、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改为“项目所在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工程运行管护,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落实村级资产移交、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九)建议办法中第九条参照《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表述。

(十)建议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逐级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与项目所在镇(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督促镇(街)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移交到村。”更改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逐级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与项目所在镇(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建议将第十三条与十五条合并为一条,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二)建议将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与镇(街)、镇(街)与项目村要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明确移交内容,落实运行管护主体、管护责任。资产移交后,镇(街)、村要及时建立接收项目清单和资产台账,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更改为“区农业农村局与镇街要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镇街与接收资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与受益主体签订《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合同》,明确移交内容,落实运行管护主体、管护责任。资产移交后,镇街、村要及时建立接收项目清单和资产台账,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十三)建议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参照省《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表述。

(十四)建议删除办法第十九条。

(十五)建议将办法第二十二条“镇(街)、村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更改为“区农业农村局、镇街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建议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日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对各镇(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区对镇(街)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更改为“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日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对各镇(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十七)建议删除办法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将第二十七条与第五条合并,作为一项内容。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专家组结论性意见:《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草案)内容必要、可行、科学、合理、合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