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联办窗口G08

基本编码:JN370882SL370719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22617370719001000

事项版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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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兖州区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联办窗口G08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结果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联办窗口G08
电话:0537-3412537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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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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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申请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无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1个工作日 是否受理
受理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1工作日 是否进行审查
确认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1工作日 确认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

流程图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0537-341307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0537-343104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到现场确认
解答 是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联办窗口G08
    电话:0537-341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