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

基本编码:JN370882MZ370711004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57674370711004000
事项版本:8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区)分级管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县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社会事务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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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对予以认定的对象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社会事务窗口 电话:0537-3415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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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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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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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基金会)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网站下载 | 是 | 无 | 无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网站下载 | 是 | 无 | 无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网站下载 | 是 | 无 | 无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 | 是 | 无 | 无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3 | 政府部门核发 |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需收回,换发新证书。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预审 | 网上预审材料 | 1个工作日 | 预审通过履行审批程序,不通过网上退回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 |
受理 | 受理申请材料 | 1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材料 |
审查 | 对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 1个工作日 | 审查通过,同意换发慈善组织法人证 |
决定 | 复核审查决定意见 | 1个工作日 | 同意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
制发证 | 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 1个工作日 | 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13803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财务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规定
结果名称:财务审计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社会组织如何获得慈善组织属性? |
解答 |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的,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成立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即慈善组织登记;二是已经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即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
问题 |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
解答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
问题 | 慈善组织是一类新的法人组织吗? |
解答 | 慈善组织不是一类新的法人组织,而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划分出的社会组织属性。 |
问题 | 慈善组织是否可以直接登记? |
解答 | 《慈善法释义》中指出:根据目前改革推进的情况看,绝大部分慈善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或者认定,但实践中,仍有部分慈善组织由于存在专业性较强、活动范围比较特殊等情况,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还不具备对其专业和活动范围进行审查的条件,对于这一小部分慈善组织,还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目前仍实行双重管理。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本市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政策要求,稳步推进直接登记工作。 |
问题 | 慈善组织是否有专门的登记证书? |
解答 | 为贯彻《慈善法》的要求,方便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民政部在原有登记证书的基础上,对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法人组织形式,统一设计了格式相似的三种登记证书,在其醒目位置标明“慈善组织”属性。《慈善法》施行后,对新登记的慈善组织将发放新的证书;依法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将换发新的证书。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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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社会事务窗口
电话:0537-341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