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SPJ370115028000
实施编码:11370812MB2868524U4370115028000
事项版本:5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二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秋冬)14:00-18:00(春夏)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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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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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批准XX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3411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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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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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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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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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林业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9月鲁林政字〔2015〕33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Ⅱ、Ⅲ级保护林地或Ⅳ级保护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Ⅳ级保护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含)1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Ⅳ等级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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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除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地外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林地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管理委员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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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委托委托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委托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泰安市、日照市、滨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枣庄市、济宁市、威海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及青岛西海岸管理委员会、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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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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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字〔2021〕3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调整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10公顷以上(含)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10公顷以下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及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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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且符合下列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①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②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③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④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⑥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⑧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⑨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第②、③、⑦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3.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6.未批先用林地的需查处项目,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查处后,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7.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无 | 无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无 | 无 |
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初审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 即办 | 1、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提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工作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
办结 | 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1个工作日 |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Ⅱ、Ⅲ级保护林地或Ⅳ级保护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市: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Ⅳ级保护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含)1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Ⅳ等级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多少? |
解答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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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7-341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