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基本编码:JN370882MZ370711005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57674370711005000
事项版本:5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G16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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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收养登记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人防消防指挥中心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14楼1416室 电话:0537-3492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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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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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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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关于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有关政策的咨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收养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4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收养申请人户口簿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否 | 无 | 无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否 | 无 | 无 |
送养人特殊困难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子女情况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否 | 无 | 无 |
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收养登记 | 7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 |
审查 | 收养登记 | 7个工作日 | 审查提交材料 |
登记 | 收养登记 | 7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人防消防指挥中心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14楼1416室
电话:0537-349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