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扬州南路2号)二楼公安治安管理综合业务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GA370109037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21584244370109037000
事项版本:5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治安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扬州南路2号)二楼公安治安管理综合业务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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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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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 电话:0537-3446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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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9月公安部令第42号,2004年7月国务院第412号令修改,2014年6月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改,2019年2月公安部《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199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2004年7月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附件第42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的实施机关。 2014年6月《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第132号) 第三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他各项顺延。 2019年2月公安部《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单位证明”“暂住证明”两项证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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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代理人申领《边境通行证》: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 原件 | 1 | 4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 原件 | 1 | 4 | A4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由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 原件 | 1 | 4 | A4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由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 原件 | 1 | 4 | A4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由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 原件 | 1 | 4 | A4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由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进行受理 | 0个工作日 | 受理 |
科室审核 | 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进行审核 | 0个工作日 | 科室审核 |
办结 | 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进行办结 | 0个工作日 | 办结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该事项办理地址 |
解答 | 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
电话:0537-3446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