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5楼发改局A区521
基本编码:JN370882FG370204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306L7370204002000
事项版本:11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相关业务科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5楼发改局A区521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412220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一条:“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1.立案 |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办公室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7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
| 2.调查取证 |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 无 |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
| 3.法制审核 | 对拟给予较重处罚以及重大、负责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 5个工作日 | 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
| 4.行政处罚告知 |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 无 | 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出具听证告知书 |
| 5.陈述、申辩和听证 |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组织听取;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 要求听证的,30日内组织听证 |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
| 6.处罚决定 | 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 无 |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7.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送达当事人 |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 | 送达回证 |
| 8.执行 |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作出罚款处罚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无 | 出具结案审查表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采取什么措施 |
| 解答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41222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