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窗口G14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
基本编码:JN370882JY370205036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50994370205036000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兖州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 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窗口G14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窗口G14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 电话:0537-3412885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 | 根据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案源决定是否立案 | 30个工作日 | 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取证并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 60个工作日 | 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
| 当事人申辩 | 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 30个工作日 | 作出复核结论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90个工作日 | 结案归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无 |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窗口G14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
电话:0537-3412885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