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联办窗口G08
基本编码:JN370882SF371012011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23479554371012011000
事项版本:57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和应诉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联办窗口G08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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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六十日包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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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办公楼A座18层 邮寄地址:兖州区九州方圆办公楼A座司法局 电话:0537-3413076 网址:http://124.133.230.247:8082/arwork/arguide/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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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9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无 | 无 |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查决定 | 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60天内完成。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最长不超过30天 | 维持、驳回、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终止、调解(和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18楼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什么是行政复议? |
| 解答 |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
| 问题 | 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 |
| 解答 |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7月24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
| 问题 | 申请人可以对哪些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解答 | (一)对省直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省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 问题 | 申请人何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解答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问题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限? |
| 解答 |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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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办公楼A座18层
邮寄地址:兖州区九州方圆办公楼A座司法局
电话:0537-3413076
网址:http://124.133.230.247:8082/arwork/arguide/index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