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二楼体彩办公室

基本编码:JN370882JY370233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50994370233002000

事项版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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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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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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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兖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 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二楼体彩办公室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窗口G14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二楼体彩办公室
电话:0537-3437558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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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全民健身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根据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批办、相关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5个工作日 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发生嫌疑的,由承办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
调查 调查取证 5个工作日 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发生且事态轻微的,由承办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发现举报投诉不属实,不予立案。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8个工作日 由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查,召集行政处罚听证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2个工作日 告知被调查人、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流程图

体育类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0537-341307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0537-343104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无
解答 无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窗口G14或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二楼体彩办公室
    电话:0537-3437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