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一类17号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AJ370125004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11244X4370125004000
事项版本:49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局许可服务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一类17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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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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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一类17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一类17号窗口 电话:0537-3414256 网址:http://jiyzzwfw.sd.gov.cn/sdzw/items/lists/list_items.do?orgcode=JN370882AJ&xzqh=370882 电子邮箱:yzyjxkf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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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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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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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一章第六条规定: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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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0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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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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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安监发〔2018〕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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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7〕8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1.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行政许可31项、行政确认1项(待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后再予以公布)、其他行政权力5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提出的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因国务院决定取消,现一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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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7〕22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省政府决定,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1045项,其中取消60项、下放96项、整合减少10项,明确由市县实施、不再列入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87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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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是 | 无 | 无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即时办理 | 受理/不予受理 |
| 审批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即时办理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 1月 3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结果名称:**安全预评价报告/**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常见问题
| 问题 | 咨询电话 |
| 解答 | 05373414256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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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社会事务一类17号窗口
电话:0537-3414256
网址:http://jiyzzwfw.sd.gov.cn/sdzw/items/lists/list_items.do?orgcode=JN370882AJ&xzqh=370882
电子邮箱:yzyjxkf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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