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投资项目窗口G10号
基本编码:JN370882HB370116066001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73390J7370116066001
事项版本:34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1、2、3项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目前我省已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投资项目窗口G10号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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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包含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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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投资项目窗口G10号 电话:0537-3919066;0537-3945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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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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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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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 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 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其他 | 证书类申请人自备,工作经历、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 | 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即办 | 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告知其补齐材料 |
| 审查 | 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勘察现场和审查办理 | 3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 给出审查意见 |
| 办结 | 审批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批通过的,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1个工作日 | 退回或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1、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1、2、3项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目前我省已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投资项目窗口G10号
电话:0537-3919066;0537-3945008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