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气象局
基本编码:JN370882QX370254005000
实施编码:12370812004234111B2370254005000
事项版本:2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兖州区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气象局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其他、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497929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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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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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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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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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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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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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具体条款规定? |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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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3497929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