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G08联办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QX370154004001
实施编码:12370812004234111B2370154004001
事项版本:19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兖州区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三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G08联办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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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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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G08联办窗口 电话:0537-3497929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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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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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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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条件 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index.html)该事项办事指南-材料目录下载填写 | 是 | 无 | 无 |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以实际大小为准 | 申请人自备 | 该项材料无格式文本要求,申请人从申请单位自行获取。 | 是 | 无 | 无 |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该项材料无格式文本要求,申请人从申请单位自行获取。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3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核 |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验(需要特别程序:委托技术服务)。 | 3个工作日(特别程序时限不计入)。 | 对提供的材料内容完成审验。 |
| 审批 | 根据材料审核结果和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个工作日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 送达 | 送达《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个工作日 | 送达《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或《雷电防护装置不予验收决定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三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该项目审批范围是什么? |
| 解答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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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G08联办窗口
电话:0537-3497929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