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申请

基本编码:JN370882RS372014019009
实施编码:1137081255522020XE4372014019009
事项版本:5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兖州区社保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春冬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秋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E29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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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E29窗口 电话:0537-3404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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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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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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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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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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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3〕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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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缴费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参保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4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其他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 30个工作日 |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待遇领取人员能否转出? |
解答 |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E29窗口
电话:0537-340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