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基本编码:JN370882FG370259006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306L7370259006000

事项版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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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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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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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电话:0537-3438942
电子邮箱:zhangchengde@ji.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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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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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无 立案、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无 调查报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结案 结案 无 整理案卷材料,归档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0537-341307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0537-343104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什么是粮食经营者?
解答 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电话:0537-3438942
    电子邮箱:zhangchengde@ji.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