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基本编码:JN370882FG370259004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306L7370259004000

事项版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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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电话:0537-3438942
电子邮箱:zhangchengde@ji.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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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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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立案 无 立案、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无 调查报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结案 结案 无 整理案卷材料,归档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0537-341307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0537-343104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解答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电话:0537-3438942
    电子邮箱:zhangchengde@ji.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