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基本编码:JN370882FG370259003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306L7370259003000
事项版本:22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电话:0537-3438942 电子邮箱:zhangchengde@ji.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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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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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 | 立案 | 无 | 立案、不予立案 |
|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 | 无 | 调查报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无 | 未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处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 结案 | 结案 | 无 | 整理案卷材料,归档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 解答 |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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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南3楼311室
电话:0537-3438942
电子邮箱:zhangchengde@ji.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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