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济宁市兖州区文化东路159号兖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基本编码:JN370882HB370216006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73390J3370216006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兖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兖州区文化东路159号兖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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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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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济宁市兖州区文化东路159号兖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0537-3945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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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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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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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决定送达之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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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9月21日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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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公布,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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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 |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办理 | 90 | 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办理产生的结果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 0537-771112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 | 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兖州区法院)、任城区蓼河路(高新区法院)、任城区洸河路124号(任城区法院)、湖陵一路鱼台县卫生学校南侧30米(鱼台县法院) | 0537-3413803、0537-2715015、0537-2232266、0537-621153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无 |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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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394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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