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调解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G46号外资企业登记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GS371031813000
实施编码:11370812MB281530XF4371031813000
事项版本:4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 (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 (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 (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 14:0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3楼G46号外资企业登记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其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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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经部门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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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调解协议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68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左走第4个房间知识产权科 电话:0537-3128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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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专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年1月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纠纷的当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2)有明确的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可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填写,或从窗口领取填写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请求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即受理 |
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 5个工作日 | 如有需进一步查明事实即需进行口头开庭审理 |
口头审理 | 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开庭审理 | 1个工作日 | 为调解或裁决提供依据 |
调解 | 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 53个工作日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受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委托,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9号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19楼1904室 | 0537-341307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受理条件是什么? |
解答 | (1)请求人是专利纠纷的当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2)有明确的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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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68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左走第4个房间知识产权科
电话:0537-3128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