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校车标牌

基本编码:JN370882GA370109008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21584247370109008000
事项版本:4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 服务对象 | 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东路8号车管所大厅公安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各市车管所办理窗口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东路8号车管所 电话:0537-6054135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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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核发校车标牌 | 各市车管所办理窗口 | 各市车管所办理窗口 | 各市车管所办理窗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果申请? |
解答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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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东路8号车管所
电话:0537-605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