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G09-G11号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2SPJ370117046000
实施编码:11370812MB2868524U4370117046000
事项版本:3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投资项目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G09-G11号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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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暂无。 |
结果样本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结果样本.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3楼G09-G11号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7-341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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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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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1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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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四)业主临时公约;(五)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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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房字〔2017〕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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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需施工方出担保函(附件一)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规划变更的,提供规划变更文件)、总平面图(标示出预售项目位置)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协议(土地、在建工程查封抵押查询证明,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他项权利证及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附件二),未抵押的写未抵押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预售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商品房预售方案(①项目基本情况②建设进度安排③预售房屋套数④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⑤公共配套性设施及物业用房的位置、面积、归属⑥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⑦预售房屋一户一价表⑧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及质量承担主体提供的担保函⑨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预售项目面积的预测绘报告及备案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提供开发企业保证书(附件四)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或物业服务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预售项目工程款拨付证明(附件三)(原件,纸质,1份)及发票并附银行转账凭证(若提供收据,复印件双方盖章并附银行转账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基础工程验收证明,预售项目施工现场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接收开发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 | 0.5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的,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正或退件。 |
审查 | 审查企业递交材料 | 0.1个工作日 | 材料符合要求,审查通过;材料不符合要求,通知补正或不予通过。 |
决定 | 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 | 0.2个工作日 | 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 |
制证发证 | 打印证照 | 0.2个工作日 | 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房产测绘
法律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四条:(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结果名称: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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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341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