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基本编码:JN370882XM370220061000
实施编码:11370812004322533R4370220061000
事项版本:6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415067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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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 | 根据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批办、相关部门移送等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发生嫌疑的,由承办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 5个工作日 | 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逐级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
| 调查取证 | 办案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收集相关证据 | 20个工作日 | 完成《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 |
| 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 | 在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处罚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 告知为3个工作日(听证为18个工作日) | 完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
| 做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依据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 10个工作日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
| 结案 归档 |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予以结案;办案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 3个工作日 | 完成《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制作完成案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 | 0537-341307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 0537-343104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如何处置? |
| 解答 |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删除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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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3415067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