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14-018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4-03-22 废止日期
发布机关 兖州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标题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兖州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发文字号 兖政办发〔2014〕9号 有效性 失效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兖州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 2014-03-22 00:00 信息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兖州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兖州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整合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省政府、济宁市政府文件规定,将我区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资产、基金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联动,同步推进。全区统一部署,区、镇(街)同步开展整合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分步实施。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再整合制度;整合工作设立过渡期,2014年底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双轨并行。

(三)强化监督,规范运行。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档案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

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室。

完成时间:。

(二)召开整合工作会议。区政府召开全区整合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编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间:。

(三)移交机构、人员、基金、资产等。

完成时间:。

1、机构编制和人员

移交内容和要求:以为时间节点,新农合机构编制及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划入人社部门,镇(街)新农合机构编制及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划入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在整合现有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基础上,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事项。

移交方法:卫生部门提供新农合工作人员名单,编制、卫生和人社部门共同核对确认后,办理移交手续。

牵头单位:区编办;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各镇(街)。

2、财务和资产

移交内容和要求:以移交日为时间节点,卫生部门和镇(街)新农合机构涉及的财务、资产、人员经费以及会计账簿资料和印鉴等移交人社部门。

移交方法:卫生部门根据财务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列出财务和资产详单,由财政、人社和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各镇(街)。

3、基金

移交内容和要求:以移交日为时间节点,卫生部门将新农合基金管理档案资料、基金财务报表等移交人社部门。过渡期内实行分账核算,过渡期后新征收的基金实行统一账户,统一核算。整合完成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区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移交方法:卫生部门提供新农合基金管理档案、基金报表等资料,由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共同确认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局。

4、信息数据和文档

移交内容和要求:以移交日为时间节点,卫生部门新农合涉及的数据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档)、新农合信息系统原始信息资料、文书档案等移交人社部门。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仍保持双轨运行。

移交方法:卫生部门将涉及新农合有关资料进行集中整理,列出资料详单,由档案、卫生、人社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移交同级人社部门。卫生部门将新农合信息系统原始信息资料完整备份,经财政、卫生、人社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整体拷贝移交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牵头移交新农合信息系统原始信息资料,区档案局牵头移交新农合纸质、音像及电子资料;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局。

(四)审计。以新农合财务、资产、基金移交日为时间节点,审计部门对卫生部门移交前的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和相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牵头单位:区审计局;参与单位: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完成时间:。

(五)制定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参与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完成时间:。

(六)整合升级信息系统。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建立起全济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参与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完成时间:2014年6月底前。

(七)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和经办管理;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0%以上,2015年达到75%。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全面整合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搞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化医疗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

完成时间:2014年8月底前。

(八)加强管理、经办和信息中心人员力量。居民医疗保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省政府要求整合后医保基金要实行市级统筹。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工作。为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确保基金和参保数据安全,在整合现有编制人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区医保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力量。

牵头单位:区编办;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九)督导检查。建立整合工作督导调度制度。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调度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的整合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解决整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单位:区编办、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四、工作要求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构建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医疗保障公平性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认真抓好落实。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整合工作顺利进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重要意义和整合后的具体政策,确保整合工作平稳顺利,按时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