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15-127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5-01-08 废止日期
发布机关 兖州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标题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兖州区“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发文字号 兖政办字〔2014〕61号 有效性 失效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兖州区“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 2015-01-08 17:28 信息来源:兖州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兖州区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30日          

 

兖州区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的通知》要求,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救助的整体功能,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在全区认真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的通知》(鲁民函〔2014158号)要求,为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立足于托底线,实践中大胆探索,有效推进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对急难对象的救助和帮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等具体措施,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消除导致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因素。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救助,创新思路。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按照法规赋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立足于托底线,创新机制,探索途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和陷入困境居民的救助和帮扶。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政府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

三、实施办法

(一)救急难试点工作

1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救急难工作队伍。区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救急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民政局和各镇(街)成立救急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转办落实。镇(街)在各自服务大厅,由民政办牵头,与各部门人员组成5—7人的救急难经办机构,做到一门受理,协调办理。村(居)委会要落实1名专兼职人员,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受理和上报各类急难情况。二是建立 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的快速响应机制。各镇(街)利用服务大厅设立救急难受理窗口,有专人负责受理、转办、落实、登记工作。服务大厅统一悬挂救助受理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图,统一公示救助热线电话,方便群众求助,并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街)要制定民政、卫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主办、分办、转办和协同办理的工作职责,涉及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救助需求,由相关部门办理,并明确办结时限,将救助具体事项落实到位。三是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村(居)委会是及时发现机制的责任主体,镇(街)救助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是及时发现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对及时发现机制责任主体、工作责任人要适时组织学习培训,切实掌握及时发现机制应掌握的特点、规律、方法和途径,充分发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和邻里乡亲的作用,建立健全及时发现急难对象的有效机制。四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镇(街)、村(居)是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其在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对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采取自残、自杀行为甚至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快速向同级政府上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支持条件,及时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五是建立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建立健全救急难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做好受理急难救助申请、办理进度查询投诉举报、救助政策咨询等工作。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救助需求,要及时履行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等程序;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救助需求,或一项急难事件需多部门联合救助的,要及时受理,并转介到相关部门协同办理。首问责任人要自始至终参与和掌握了解急难救助的全过程,及时与求助对象沟通,告知救助办理进展情况,并对办理结果登记存档。六是建立临时救助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群众突然陷入困境,无力自救和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却无支付能力的急难家庭,启动临时困难救助绿色通道。由区民政局、镇(街道)现场调查后,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或生活物资,按程序补办手续。

2、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要突出临时救助在救急难中的主体制度地位,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救助程序上突出方便快捷。对情况特别紧急、事实清楚的急难求助需求,可先发放救助资金,事后履行审批手续。二是加强与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民政部门要与卫生、教育、住建、人社、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方面形成综合救助,提升综合施救的能力和水平。要细化各部门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一般救急难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应及时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区财政为救急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救急难专项资金的投入、监管,拨付一定数额的应急专项资金,以便保障救急难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区财政设立临时救助专项预算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列入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社会捐赠资金、福彩公益金可用于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区财政局应按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规定每年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核拨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负责管理临时救助资金,每年应将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3、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会救助服务。着力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鼓励社会爱心人士积极投身参与救急难事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特困对象和特困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4、建立督办制度。由区督查办和考核办牵头,将社会救助工作和救急难工作纳入各镇(街)和各有关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民发〔2013161号)相关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规定在对急难对象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具体环节中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按照实现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目标,在实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上,向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已陷入或将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其他未成年人提供延伸保护和源头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由济宁市第二救助站、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配合。

1、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组织和动员广大社区(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各镇(街)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点,由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并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络员。

2、建立流浪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问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予以劝解、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民政局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档案,实行定期回访,对困境家庭进行帮扶,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到社会。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3、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的促进机制。在做好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劝导、日常生活救助,提供人性化、拓展性服务的同时,民政、教育、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提供有利条件。

4、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并提高弃婴、孤儿养育标准和未成年人的保障标准。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开通救急难绿色通道,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确保基本生活。

四、时间安排

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从9月份开始,分为三个阶段。

(一)建章立制阶段(201410-12月中旬)。由区民政局深入开展调研,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二)宣传部署阶段(12月下旬)。召开试点工作会议,开展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救助阶段(20151- 2月)。实质性启动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及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修正完善操作方法。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53月底前)。区民政局要对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提出问题和建议,救急难工作转为常态化、规范化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救急难工作开展方案,明确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时间节点。

(二)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由区民政局确定2-3个重点试点镇(街),并加强对其的试点工作指导,切实抓好典型,积极探索、破解难题,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

(三)抓好评估督查。区民政局要定期组织评估、督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全面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各镇(街)要及时上报化解突出急难问题的个案情况和各阶段试点工作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宣传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要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开展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要求,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活动,弘扬团级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