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DR-2017-0450001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文件
兖烟专〔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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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专卖科、各稽查中队:
为有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优化本区烟草专卖零售布局,促进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现将《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
2017年9月10日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济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兖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便民原则;
(三)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四)受理在先原则;
(五)集体讨论原则;
(六)适宜经营卷烟原则。
第四条 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涉及的重大许可事项,通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决定过程的会议记录,由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存档备查,并对外公开依申请查询。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济宁市兖州区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或港澳台地区投资(包括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领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的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是租赁的,应出具一年以上(自申办之日起到租赁期届满)的有效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3、自有房产权提供房产权属证明;无房产权属证明的,需提供所在村(居)委会以上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
(四)经营场所应具备经营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有陈列卷烟的固定货架和展示柜等基本设备设施,鼓励配备相应的电子化、信息化等设备,以便辅助卷烟经营;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四)利用网络经营的;
(五)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内及中小学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六)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七)党政机关内部;
(八)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卷烟零售点的布局设置:
(一)根据街道的现有卷烟零售点的分布情况、商业密集程度、街道宽窄程度、行人可通行状况、城市整体规划情况及经营主项等具体情况划分为繁华街道、一般街道和乡镇驻地主要街道。其中,关于街道类别的调整,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现状适时向社会公示予以调整;
1.繁华街道,指城区范围(北以北环城路为界、西以荆州路为界、南以南环城路为界、东以泗河为界)内人口流动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消费能力较强的路段。零售点的布局按照500米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每增加5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减少50米减少一个零售点;
城区繁华街道包括:建设路、九州中路、九州东路、文化路、龙桥路、酒仙桥路、东御桥北路与北护城河路交界处至东御桥路北路与九州路交界处路段、东御桥南路、中御桥北路、西御桥北路。
2.一般街道,指城区范围内除繁华街道以外的为一般街道(包括繁华街道中的支道的路、街、巷等)。一般街道卷烟零售点设置,按照500米不超过8个零售点标准设置,每增加6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减少60米减少1个零售点。
3.乡镇所在地主要街道及城乡结合部主要街道,零售点设置,按照城区一般街道合理布局执行。
4.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零售、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按经营户数每1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设置,并应符合相关条文规定,不得集中经营,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销售烟草制品。
(二)城区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
1.封闭式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内店铺以及店铺在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且在连通小区内外的道路上的,按照小区居民户数,每200户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所在道路与小区内不连通的沿街店铺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外围的沿街店铺按照一般街道标准执行。
3.乡镇、农村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设置零售点,适用城区封闭式小区或开放式小区的规定。
4.自然村按照人口数设置零售点,每300人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 特殊场所、特定情形、特定人员的零售点布局:
1.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大型专业性的候车室(厅)内的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米,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2.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
3.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
4.有合法资质的建筑工地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能够有效保障烟草执法人员后续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的,可设置1-2个零售点。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施工期限,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5.对于被政府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地域,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
6.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但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7.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失业待业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件或证明,凭有效证件并经核实确认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适当降低合理布局条件,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2)受本规定有关总量控制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以下情况需要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合理布局相关要求的限制。
(一)城区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ktv等娱乐服务类场所;
(二)城区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三)城区以外乡镇,营业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四)驻军部队、看守所、监狱、戒毒所;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在三个月内申请原址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第十一条 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合理化布局要求的,应予以办理许可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区域内零售点未达到规定数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批;在区域内零售点已达到规定数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的,退一进一,申请在先者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要求的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电业部门、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审查依据在核查记录中体现。自然村的人口数,根据最新版《兖州区年鉴》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资质合法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建筑工期长短、建筑施工人员数量等以规划设计部门和承建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申请人经营的店面性质、商品类别应当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关联,经营范围以日用百货、烟酒糖茶为主,零售业态原则上应在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客户分类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08]52号)中明确的类别之内。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09月10日颁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有效期内其卷烟经营资格不因本规定而取消。
(可公开)
分送:局(分公司)各领导。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
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