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2018-09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18-09-0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出台《批复》的背景、必要性及政策依据
2001年以前,国有土地配置制度是以行政划拨为主要配置方式,因我区经济基础较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棚户区”等旧城区改建工作,建设了大量的住宅和商业用房。近几年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改善居住条件或随子女外迁生活,将房产转让、出售,受让方向我局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为规范个人住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济宁市政府2011年出台了《济宁市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我区按此办理了个人划拨住宅转让手续。因划拨商业用房过户济宁市一直没有明确的办理办法,我区也一直未办理商业用房转让手续。2017年10月19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了针对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12月5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对该请示作出了批复(济政字[2017]140号),批复中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参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的规定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近几年,我区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及房权证的商户中有多人强烈要求办理转让手续。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实行转让,特颁布本批复。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批复》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的,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情形以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非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已经实际被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占用的,不纳入出让范围。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参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的规定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楼层计算,一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40%,二层及以上楼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20%,出让期40年,自缴款之日起算。
《批复》的实施,即可增加区财政收入,又能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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