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9-05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19-07-05 | 废止日期 |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办字〔2019〕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全区广大劳动模范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30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各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市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区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其身份由区总工会、区农业农村局共同认定)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对于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市级劳模和区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160元、120元和100元,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
二、劳模荣誉津贴的资金来源、发放渠道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由区财政解决;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解决。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区总工会,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发放。
享受全国、省部级、市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按照全国、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着力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工会组织、人社、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关爱劳模活动,对困难劳模及时给予帮扶救助。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为劳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上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