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488Q/2021-086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住建局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1-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专家解读】济兖政发〔2021〕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25 15:01 信息来源:兖州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1月25日,兖州区住建局开发办主任王伟强同志从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对《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决策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政府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设立,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在性质上属于政府性基金。2017年9月市政府发布实施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号)将小区红线内外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纳入了“大配套”的范畴。2018年底,为了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保障开发项目顺利竣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市政府确定不再将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纳入“大配套”的范畴,拟重新制定综合配套费和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合并征收的“小配套”政策。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主城区实际,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决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财综函〔2002〕3 号)

2、《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80号)

3、《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三、出台目的

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解决了以往群众关注的“开口费”等问题,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理顺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设施物权和管理维护权责关系。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内容,使用主体和用途。

第四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和被征收主体。

第五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分工职责。

第六条规定了不同性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第七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时间。

第八条规定了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不缴纳综合配套费、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免缴综合配套费、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明确了专项配套费的拨付使用节点和拨付时间。

第十七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规定对专营单位、建设单位涉及配套费用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十九条规定了有效期限,明确了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的措施。

五、重要内容及亮点

(一)明确了不缴纳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的情形。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为支持发展节能和清洁能源采暖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该做法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提升建设项目品质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开口费”问题。《暂行办法》不涉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建设费用,但是仍对建设项目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作出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气热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专营单位在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六、保障措施

确保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的四条措施。一是是对已按照济政发〔2017〕20号、济政办发〔2018〕6号号文件规定缴纳专项配套费,但尚未完成专项配套资金拨付的,继续按照原规定节点和批次拨付专项配套费。二是《暂行办法》施行后,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暂行办法》实施后,济政发〔2017〕20号和济政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四是规定了2018年1月1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愿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避免了政策过渡期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专业经营单位之间合同违约问题。

七、名词解释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2、综合配套费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3、专项配套费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翟勇星

咨询电话:0537—3746951

 济兖政发〔2021〕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