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2347000/2021-064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司法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4-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济兖政办发〔2021〕2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30 00:00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政策文件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4号)。

三、出台目的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这项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方式,事关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和对放管服改革的获得感,事关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要求、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效途径、转变政府监管方式的务实举措来落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告知承诺制的核心是将本应由申请人提供的法定证明义务,转移到各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通过行政协助、内部核查、数据共享、信用监管等方式最大限度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这项工作涉及各部门权责事项,政策性较强,各部门要围绕“精准确定事项范围、规范编制办事流程、突出抓好承诺核查、注重加强监管措施”四项任务,全面承接省级清单,抓紧梳理本级清单,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订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公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加强核查和监管,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济兖政办发〔2021〕2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人: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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