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701U/2021-066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科技局 | 组配分类 | 惠民政策 |
| 成文日期 | 2021-06-1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目录
一、政策内容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在2019年1月1 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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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补政策
1.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认定前一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由省财政补助10万元,区财政补助10万元;其他的由济宁市财政补助10万元,区财政补助10万元。
2.对3年到期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济宁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
3.对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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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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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咨询电话: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3420261
一、评价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注册的居民企业;
2.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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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法》
二、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评价时间和批次安排
(一)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企业申报集中的月份可适当增加公示批次。
(二)本年度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各评价工作机构审核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
咨询电话: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3420261
政策内容
一、非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的政策延续执行。(《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咨询电话: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3420261
一、补助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流程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单独报送补助申请并附企业项目研发证明、核心技术以及主要产品说明等材料。
(三)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基础信息情况由所在市审核并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
(四)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安排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
三、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三)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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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五)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再按认定总额的1%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制度,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最高6%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6%(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
2.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工作,推动工业企业不断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创新平台、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应建有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完成时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到3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占比达到20%以上。
3.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
4.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原则上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4倍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加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力度,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共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5.突出区域评价。将研发投入作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评价重要指标,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指导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
6.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针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实现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全面反映企业研发投入情况。
7.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推广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投入会计制度,提高研发投入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做到账表“应建尽建”、费用“应提尽提”、数据“应统尽统”。(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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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8.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市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再次纳统企业,市级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市级以上创新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咨询电话: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一、政策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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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 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经费资助。(《济宁市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意见》济科字〔2020〕21号)
3. 经国家或省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载体,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绩效突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补助。(《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一)省级众创空间申请备案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7)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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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咨询电话: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3420261
一、建设基本条件
(一)聚焦产业:面向我省重大战略、影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需求;重点聚焦我省新兴、急需、特色产业领域;能够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
(二)行业优势:技术创新中心可以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
1.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一般平均不低于20亿元(农业企业不低于10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3%);
2.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3.研发能力:依托单位具有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够的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支撑;依托单位近三年一般要承担过6项以上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技术水平得到认可,近三年获得至少1项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
4.人才队伍:配置合理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能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互动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100人,固定人员不少于80%;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不少于3人;培养或引进院士专家的优先支持。
5.研发投入:依托单位须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及科研仪器设备,一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建有2个以上的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总和不低于3000万元;每年度投入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
二、建设程序
(一)提出意向。由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等根据省科技厅统筹布局和申报要求,推荐提出建设意向,并组织创建,牵头单位编制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
(二)咨询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开展实地考察,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及建设条件完善方案。
(三)创建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咨询论证意见整改完善、落实有关要求后,由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正式提出创建申请。
(四)批复建设。对通过方案评审、实地评估、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省科技厅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批复筹建。
三、绩效评价
省科技厅建立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评价。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绩效评价依据为有关政策文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建设方案、年度报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总体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重点评价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产业带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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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创新建设标准》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四、政策保障
1.评估合格的,探索采用省市联合或省科技厅与省直主管部门联合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中心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中心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省科技计划给予配套支持。(《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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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3.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咨询电话: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3435526
一、申报条件
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二、政策保障
(一)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鼓励所在市结合实际予以支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开支范围包括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研发活动、购置更新科研设备及仪器等方面发生的费用。省科技厅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分档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标准。(《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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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咨询电话: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一、建设基本条件
(一)建设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主体是在山东省内注册的具有引领地位的国有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创新能力强,资金来源相对稳定。
(二)组织保障有力。具有整合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转化重大科研成果、孵化企业的优势和能力,能有效调动产业、人才、科研、金融资本、科技服务等各类创新资源,协调各方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
(三)产业方向明确。要聚焦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确定某一个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基础、发展潜力大、对科技创新急需的优势特色产业。
(四)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五)基础条件坚实。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自筹资金与省财政扶持资金比例不低于1:1。具有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等条件。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和专业科技服务人才团队。
(六)政策支持有力。主管部门(推荐部门)具有支持共同体建设发展的明确意见和具体措施,能够(或能够协同地方政府)为共同体在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奖励补助、人员编制、平台建设以及建设运营资金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统一部署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共同体推荐部门(市)负责制定共同体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共同体编制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审定自评报告、审核评价基础资料,督导共同体落实评价意见。(《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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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
三、政策保障
(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创新创业共同体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财政补助,每家共同体支持金额按4000万元计算,建设初期拨付40%,中期绩效评价、期满绩效评价结果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计划拨付扶持资金。其中:“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额外补助,并在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期满验收“良好”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额外补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共同体建设资格。(《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绩效评价办法》鲁科字[2020]68号)
共同体经批准建设,由省科技厅、共同体推荐部门(市)、牵头单位联合签订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概算。每个共同体最多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共同体设立的发展基金、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技术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69号)
(二)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济宁市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意见》济科字〔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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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
(六)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七)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九)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十)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绩效评价
省科技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三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三、政策保障
(一)省科技厅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价成绩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调整、撤销和支持的意见。对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对优秀等次的,最多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不再享受我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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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二)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等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0〕145号)
(三)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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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条件
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承建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等内容;
(二)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计划等材料;
(三)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院士每年全职在站工作时间以及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四)其他相关材料。
二、政策保障
(一)省科技厅对备案满三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评价优良的给予奖补,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作摘牌处理。(《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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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办法》
(二)新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咨询电话:科技人才与合作科3439768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建立联合开展科学研究的平台或机构,确定了支持合作的工作机制,有必要的研发投入或创新活动基金。企业拥有人员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国际间科技交流活跃,拥有成功的合作项目或合作经验,制定国际化发展的布局,具备实施能力;
2.与海外相关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海外高水平创新团队、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二)在海外建设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单独或者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国际孵化器、科技园、科技中介机构等;
2.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与驻在国(地区)相关机构有长期合作协议。在引进海外技术成果、创新人才团队和研发机构,帮助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政策保障
(一)根据国合基地建设情况,推荐加入政府间建立的科技合作机制,承担国家双边科技合作计划和国际大科学计划。国合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活动,引进的外籍科学家和外资研发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在承担科技计划和申报科技奖励方面享受省内科研活动相同的政策。推荐国合基地引进的国际顶尖和一流专家参评国际科技合作奖,享受人才政策支持。鼓励国合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合作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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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二)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咨询电话: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科3439768
一、备案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信誉良好。
二、政策保障
(一)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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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每年优选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项技术不重复奖励。(《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咨询电话: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3435526
一、申请条件
(一)在国(境)外发展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研发场地、办公场地,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发展前景好。
(二)聘请使用的离岸创新人才不少于10人,每年在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上费用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评估方式
省外国专家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专家评审和海外基地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专家评审分为审阅申报材料和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用才成果展示两个步骤。进行引才用才成果展示时,应结合《办法》规定,全面介绍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发展和引才用才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制作幻灯片;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实行现场评分。
省外国专家局根据集中专家评分排序情况,按照海外基地区域位置,组织相关人员分组按照开展实地评审。按照集中答辩评分占60%,实地评审占40%的比例,确定补贴档次,给予资金补贴。
补贴资金实行一次性发放,要全部用于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用才补贴和科研经费补贴,不得用于海外基地基本建设支出。
三、政策保障
对新获批的省级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关于实施“智汇济宁·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济发〔2020〕13号)
咨询电话:科技人才与合作科3439768
一、备案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可以为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二)有明确的运营主体,能为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指导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三)有科技服务依托单位,能够向农科驿站派驻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技特派员服务队伍。
(四)有相对固定的管理服务人员,建有日常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服务标准、培训制度、公示制度。
二、政策保障
省科技厅自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备案农科驿站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优秀等次农科驿站,给予通报表彰、后补助奖励性支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备案建设国家级星创天地。(《山东省农科驿站备案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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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科驿站备案管理办法》
咨询电话: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3420281
一、申报条件
(一)在济宁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和影响力。
(三)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市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四)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紧密结合我市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技术、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
(五)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研究人员应不低于15人。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年龄不超过60岁。
(六)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七)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八)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九)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十)当地政府、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且技术创新中心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二、政策保障
市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机制。中心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将市技术创新中心纳入市科技创新基地支持范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中心牵头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1.评估合格的,探索采用市科技局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联合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中心承担市级重点科技研发工程项目。
2.中心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市科技计划给予配套支持。
3.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我市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经费资助。(《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济科字〔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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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咨询电话: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3435526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济宁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省、市科研任务;
(三)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室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在500万元以上;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二、政策保障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济宁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济科字〔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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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优先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重点实验室。(《济宁市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意见》济科字〔2020〕21号)
咨询电话: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一、组建条件
共同体由一家牵头单位和多家成员单位共同组建。牵头单位应为在济宁市注册、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或驻济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成员单位可包含若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应涵盖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可根据共同体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政策保障
共同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共同体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共同体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分为自身建设情况、管理运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将市级共同体纳入市科技创新基地支持范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共同体牵头承担市级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一)新认定为市级共同体的,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新认定为省级共同体的,“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二)经认定的市级共同体,可以以共同体名义牵头申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绩效评估优秀的共同体,探索采用市科技局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联合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其承担市级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济宁市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济科字〔2020〕22号)
咨询电话: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产业技术研究所;
(二)有明确服务的主导产业;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
(四)有固定的管理运行人员团队和稳定的运行资金来源;
(五)符合三个结合要求:与产业园区和主导产业结合、与研发机构和人才结合、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结合;
(六)与市产研院形成协同共建发展。
二、政策保障
市产研院产业技术研究所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产研院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A档)、良好(B档)和合格(C档)的给予事后奖励,对考核不合格(D档)的取消资格。奖励额度由市产研院理事会确定的当年度经费预算确定。(《济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及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济产研字〔2020〕19号)
一、围绕融入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培育建设一批优质科技创新平台,为争取国家和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做好储备。积极织相关县(市、区)、企业、科研机构认真研究上级平台载体申报指南,制定建设引导和绩效激励措施,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孵化平台、农业科技服务平台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争取更多创新平台纳入国家和省级备案名单。(《济宁市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意见》济科字〔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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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意见》
2、“中字头、国字号”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签订共建协议,对其建设运营给予支持。对于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按企业支付合作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创新券)相关政策
一、政策内容
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激励政策。山东省科技厅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建设山东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网上在线发放、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对象
(一)使用方
1.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2.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二)供给方
在山东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的可作为供给方。
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在山东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使用创新券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从2020年10月开始,供给方扩展到全国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只要按规定在山东省仪器设备网注册,就可使用创新券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
三、支持范围
使用方开展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
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
四、补助标准
对使用方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省直辖县报销60%,其它县市区40%,市级财政在省兑现的基础上再追加20%。创新券当月申报,次月省厅直拨兑现到企业。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
咨询电话: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一、奖金
(一)国家科技奖励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为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为15万元/项。
(二)山东省科技奖励
1.山东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3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2.山东省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奖补
(一)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山东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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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二)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市人员,市财政按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市人员,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评选,每年在市级层面进行表扬和立项支持。(《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三)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省科技资金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支持,由最高500万元提高到最高50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予以立项,省科技资金通过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企业可从事后补助经费中提取不高于50%的经费,统筹用于研发人员的奖励。(《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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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按不少于70%、不超过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及团队;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完善科研人员流动机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批准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取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咨询电话: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3435526
一、政策内容
(一)山东省及济宁市财政预算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商业银行为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所提供贷款发生不良本金损失补偿。补偿对象为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
(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贷款中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50%。
(三)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可用于采购信息系统服务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支付劳务费、研发费、技术服务费等方面;不可用于高端消费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四)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六)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备案。
(七)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风险补偿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
二、申请贷款条件
(一)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三、申请贷款流程
科技部门向商业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咨询电话: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3435526
一、技术合同分类
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例如:首台套研发合同、软件开发合同、新药的毒理、药理、病理和药物的研发合同;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例如:高校、科研单位以专利申请权、所有权转让及专利许可使用等订立的合同;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以各类知识产权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及许可使用订立的合同等。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包括技术中介、技术培训合同)。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对其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何种技术合同做出结论,进行分类登记,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的专项管理工作。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以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技术合同纠纷;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享受信贷、税收、奖励等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已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区科技局负责我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申请人只需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djssc.com)注册,审核完成后就可上传技术合同,申请登记或认定。(备注:登记机构请选择“济宁市兖州区技术市场”)
认定规则和要求
(一)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二)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三)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四)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地域、卖方申请、一次性登记。
(六)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已经生效合同的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相关附件。
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其它文件材料。
(七)认定登记期限。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内。登记机构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省内15日)
(八)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九)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
(十)登记机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合同认定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经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免征増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三)市级财政补助
5. 按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年优选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项技术不重复奖励。
备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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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咨询电话: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3435526
政策内容
一、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支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社会化专业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促进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实施,经评审认定经济效益明显,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
二、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相关技术在市内转化实施,经评审认定经济效益明显,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发展,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
四、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依据省科技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济宁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济科字 〔2020〕 27号))
咨询电话: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3435526
一、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
(一)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为山东省内注册(不含青岛),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10年以内,按照企业成立年限分为成长组和初创组。
2.所有报名企业必须在报名截止前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往届大赛全国总决赛或全国行业总决赛获得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曾获得过山东省科技计划经费支持的项目不能参加省竞技行动。
(二)支持企业政策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级胜出,且符合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企业给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科技金融补助支持。在活动结束一年内,对所有参加现场晋级的新锐类企业首次获得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创业资本支持的,按投资金额的10%给予跟进支持;获得首笔银行贷款的,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两年的贴息支持。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金融补助支持总额度限制。每个企业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与科技金融补助支持两项相加的总额度最高100万元。
普惠性政策支持。所有参与企业均享受以下普惠性政策。(1)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创新券、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列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符合《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3)享受山东省金融顾问服务,列入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优先支持;(4)优先推荐到合作银行给予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和利率优惠等贷款支持,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范围;(5)优先推荐给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活动合作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
(三)支持团队政策
跟踪后补助支持。对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级胜出的创业团队,活动结束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进行跟踪,根据其转化参赛项目取得的成效,对符合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给予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
科技金融补助支持。对参加现场晋级的所有创业团队活动结束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享受新锐类企业的科技金融补助支持。
跟踪后补助和科技金融补助支持总额度限制。每个企业获得跟踪后补助与科技金融补助支持两项相加的总额度最高100万元。
优先推荐及普惠性政策支持。对参加现场晋级的所有创业团队:(1)优先推荐优秀创业导师进行创业辅导;(2)优先推荐到省级以上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落地;(3)享受山东省金融顾问服务,列入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优先支持;(4)活动结束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均享受企业组的普惠性政策支持。
二、济宁市创新创业大赛
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企业可参加初创组比赛,2000万元以上参加成长组比赛。
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
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科技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三农”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产品。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志愿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工作,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科技特派员主要职责:
(一)开展技术示范推广。针对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科技需求,加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地方产业技术创新水平。
(二)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及时有效解决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难题,提高科学种养水平,助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开展农民科技培训。采取集中授课、视频互动、现场交流等各种方式,线上线下结合,广泛开展农业科普知识宣传和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当地技术骨干力量,提升农民科技素质。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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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咨询电话: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3420281
围绕“231”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主导产业,每年设立10项左右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10项左右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按其研发经费投入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关于印发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1号)
咨询电话: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34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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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 0537-3435526 |
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 | 0537-3418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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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 0537-3420281、3435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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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科 | 0537-34397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