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1-053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1-06-0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1年6月2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公布下发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济兖政发〔2021〕8号)文件。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学民对《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进行解读。
一、制订文件的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济宁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政发〔2019〕15号),于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2020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出台时间在省规定之前,且未就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兖政发〔2013〕28号)已作废。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区司法局结合省、市规定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建议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程序暂行规定》共七章六十四条,一是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以及基本原则和要求;二是决策草案的形成,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这几个关键环节;三是合法性审查,规定了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以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四明确了集体讨论的过程和决定形式;五是规定了决策执行督查制度、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和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等;六是责任追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七是附则,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根据《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效期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因其为本文件制定依据,建议《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次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联系人:徐琳
联系电话:0537-3413076
济兖政发〔2021〕8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