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21-073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1-09-21 | 废止日期 |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办字〔2021〕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区法院研究同意,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在政府与法院之间建立完善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财产接管、税费支持、资产处置、简易注销、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社会稳定、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负责企业破产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细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在债务处置、资产盘活、政策引导等方面的职责。
(二)建立府院信息相互通报制度,设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三)建立分类预警及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排查创建动态的困难企业名册,进行研判评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由政府推动进入破产程序。
(四)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应对职工债权压力大、职工情绪激烈等情况,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依法保护税收和金融安全,合理解决破产企业涉税及恢复企业征信问题。
(六)搭建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对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投资者,由相关部门上门鼓励参拍或邀请实地考察,尽快实现资源再利用。
(七)增加政策支持的广度和深度,协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破产企业的处置速度,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八)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处置和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够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够尽快市场出清。
(九)建立企业破产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和法院提交的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保障、金融机构参与、产权瑕疵、刑民交叉以及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十)创新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规范化、专业化。
三、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一)成员单位
区委常委、副区长屈耀武,区法院院长王灿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府院联动机制由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济宁银保监局兖州监管组、人民银行兖州支行、区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二)工作职责
1、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依法实施财产接管。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
3、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对税收债权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人民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担保企业为破产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的,可凭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予以变更。对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税务部门要依法给予缓减免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加快资产处置变现。区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置需要,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割条件的破产企业工业用地,采取分割等灵活方式变现。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法院
5、简化破产企业资产过户手续。对破产财产中的不动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破产案件管理人与购买人签订的协议书,由受让人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6、及时处理破产企业变更注销。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7、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推进破产重整快速审理。对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信用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积极支持企业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兖州支行、区税务局
8、做好破产企业项目推介。协调将破产企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平台,推介破产企业项目,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9、依法打击逃废债。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妨害清算等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公安机关加大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协查力度,形成打击逃废债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公安分局、济宁银保监局兖州监管组、人民银行兖州支行
10、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企业破产中,公安机关应依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的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秩序稳定。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法院
11、加强审判团队专业化配置。配齐配强审判团队,将素质高、经验多、业务精的法官充实到破产审判岗位,并加强审判队伍培训教育,以专业化队伍保障审判质效。
责任单位:区法院
12、明确管理人职责定位。按各部门职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13、建立破产企业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破产审判工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工作费用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发放及企业破产案件前期无力支付必要工作经费和破产管理人报酬补助的周转。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财政局
14、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按各部门职责,监测、分析企业欠税、大规模集体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出现。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委政法委、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15、协调财政金融支持。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管理人作出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企业银行账户注销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局兖州监管组、人民银行兖州支行
16、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环保执法,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及危险废物处置、土壤情况调查及修复的破产企业,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
17、完善刑民交叉联动解决机制。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刑民交叉问题,如涉及不同部门之间协调的,可临时召开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进行解决;需要对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调查;发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存在可能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大受案力度,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
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
18、区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维稳方案、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证工作的协调处理。
责任单位:区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
19、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四、工作规则
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成员单位的提议或者破产案件审判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附件:济宁市兖州区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济宁市兖州区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doc
【word版】
济兖政办字〔2021〕2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doc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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