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2-077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2年12月26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公布下发了《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重要举措,制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对于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意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行政应诉工作新形势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理顺应诉责任机制,切实解决行政争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降低案件败诉风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了《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构建科学高效、职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政应诉体制机制。
四、内容亮点
与旧文件相比,新文件在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延期举证、发挥公职律师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参与调解、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新《办法》明确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主体,并规范了相应的收文批办和举证答辩流程。相比原规定,新增了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区政府、复议后区政府单独作为被告,以及复议后区政府与原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等情形的承办单位确定规则。
(二)延期举证规定。新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期举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情形。
(三)公职律师参与机制。鼓励公职律师积极参与本机关案件,发挥其专业作用。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求。进一步细化负责人必须出庭的具体情形,明确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条件,界定负责人范围,并规范出庭应诉行为准则。
(五)调解和解工作机制。增加审前调解程序,明确在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中可参与调解,并规定相关原则。
(六)裁判文书处理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裁判文书后,对需要上诉、再审或具有履行内容的案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七)生效裁判履行义务。强调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八)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评查机制,新增保密管理、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庭审旁听、案例分析和联席会议等应诉工作制度。
五、名词解释
1.行政应诉:行政应诉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2.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指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等第三方居中主导,在行政案件正式进入审判或复议审理程序前,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就争议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活动。其核心是第三方的介入引导,保障协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都是法院做出的正式法律文件,一般来说,判决书和裁定书是由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后直接做出的。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裁决。裁定书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例如是否准许撤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等。
解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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