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522020XE/2022-06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2-02-28 | 废止日期 | 2023-12-31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社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兖人社字〔2022〕6 号 | 有效性 | 失效 |
YZDR-2022-010000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乡村振兴局(济宁市兖州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安置就业困难群众就业,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五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负总责,镇街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目标、细化政策、筹集资金、指导监督等工作;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镇街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六条 开发计划。区级统一向各镇街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镇街可根据实际,在不低于区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区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镇街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类型。结合我区实际,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征集。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开发计划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区各部门和镇街结合工作实际和年度目标任务,提报岗位开发类别、数量等。
第十二条 岗位审核。建立公益岗开发及聘用部门审核备案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岗位开发类型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合理核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和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岗位库。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库。由各镇街牵头,各村(社区)集中摸排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经村(社区)初审、镇街复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库。
第五章 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七条 发布公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
第十八条 报名申请。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村(社区)提出安置申请。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村(社区)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审核公示。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人员和选岗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镇(街道)、村(社区)对确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二十一条 区级审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镇街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反馈用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订。村(社区)与聘用人员书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岗前培训。各镇街、村(社区)等用人单位对新聘用人员实行岗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 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村(社区)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建立公益性岗位用人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档案材料根据村(社区)、镇街、区部门根据职责汇总、分类管理。各类信息及时录入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
区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放流程。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周期为上月月初至上月月底。次月5日前,镇街将本考核期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考核情况及补贴金额通过审核纸质材料、信息化核查等手段逐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补贴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纸质材料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合格后,报区财政局有关资金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将补贴拨付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拨付到各镇街,各镇街确保将补贴及时发放到人。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考核周期为上月月初至上月月底。次月5日前,镇街将本考核期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考核情况及补贴金额通过审核纸质材料、信息化核查等手段逐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补贴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纸质材料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合格后,报区财政局有关资金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将补贴拨付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拨付到各镇街,各镇街确保将补贴及时发放到人。
(三)各部门、镇街应提高工作效能,尽力压减各环节时限,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区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补贴发放情况做好督导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日常监管。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区政府相关部门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村(社区)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纠正查处及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责令退还相应款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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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人社字〔2022〕6 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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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兖人社字〔2022〕6 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